肃南县民族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好文物,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向肃南县民族博物馆捐赠藏品。肃南县民族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藏品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捐赠的所有藏品均做好入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捐赠人应与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移交给肃南县族博物馆。
第八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九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肃南县民族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肃南县民族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操作规程: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派遣专家鉴定,判断品类、价值等信息
签订捐赠协议并办法捐赠荣誉证书 交与保管部门入库并做好信息登记 向肃南县文物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肃南县民族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