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民族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2-26 | 浏览次数:176

肃南县民族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好文物,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向肃南县民族博物馆捐赠藏品肃南县民族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藏品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捐赠的所有藏品均做好入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捐赠人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移交肃南县族博物馆。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肃南县民族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肃南县民族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操作规程: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派遣专家鉴定,判断品类、价值等信息        

     签订捐赠协议并办法捐赠荣誉证书       交与保管部门入库并做好信息登记         向肃南县文物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肃南县民族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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