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科研工作水平,加强学术科研队伍建设,实行学术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在馆长支部联席会议领导下展开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评议本馆的学术科研行为,为本馆进行有关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馆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馆承担的科研课题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馆学术论著评选奖励工作;
五、审核本馆人员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材料;
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或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
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一般由馆长担任;副主任1-2 名,一般由馆领导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科研人员担任;委员由馆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
二、退休或调离本馆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的。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馆有关学术及科研工作方面的各项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进行保密;
四、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商讨或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决议,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 2020 年6月 13日起施行。
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肃南县民族博物馆科研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肃南县民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有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议程和事项,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七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八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